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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法院两招助危困企业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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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房地产企业因母公司债务危机濒临破产,企业两宗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5.5亿余元,而评估净值仅1.1亿余元。没有资金,没有投资人,更没有重整方案,企业将如何渡过危机?记者10月21日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创新引入“预重整”“预表决”,提前为企业重整扫清了障碍。企业从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到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仅用时2天,同时盘活了价值数亿元的土地资源,实现涅槃重生。据悉,这也是市第一法院首例房地产企业实现重整的案例。

■企业重整困难重重,破产清算陷僵局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股权为深圳某公司100%持有,因为母公司担保巨额债务而陷入债务危机,濒临破产。去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市第一法院裁定受理了盈顺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盈顺公司管理人。

破产审理期间,经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8位债权人的9笔债权总金额为7.4亿余。而盈顺公司名下唯一资产是位于南区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经过评估,这两宗土地使用权在2020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达到5.5亿余元,有较大的重整价值。

然而,由于购入时价格较低且长时间未开发,两宗土地面临高额的交易税费及闲置费用,扣除交易税费、闲置费用后评估净值仅为1.1亿余元。“如果按照常规途径对这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经测算,变价款仅能清偿部分担保债权,而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市第一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黄小玲介绍。

该案中,避免资产中间交易环节、降低交易税费的破产重整,对于债务人是更好的出路。然而,由于盈顺公司的母公司负债累累,已无能力解决重整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因此盈顺公司的债权人对该企业能否重整也顾虑重重,案件陷入僵局。

■法院引入“预重整”破局,企业涅槃重生

企业无资金、无投资人、无重整方案,如何走出困局?黄小玲介绍,为了提高重整成功率和审理效率,法院协同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创新引入“预重整”程序。盈顺公司在正常进行债权审核等清算事务的同时,管理人公开向社会预招募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多方联合评选出资金方案及偿债方案更优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全程参与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方案的评选。

通过“预重整”选定意向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并据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预案)。由于已有明确的重整方向,在随后的债权人会议上,盈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获得全票表决通过。2021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盈顺公司重整。经审查,法院决定承认“预表决”的表决效力,并于次日裁定批准盈顺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两天完成了重整程序。

“根据批准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支付4.58亿元的重整资金,用于盈顺公司的破产费用及债务清偿,盈顺公司的担保债权及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将从0提高至29.8359%,极大提高了各类债权的清偿率。”黄小玲法官介绍,同时,重整投资人将注资对盈顺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经营开发,让企业涅槃重生,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以案说法:以“预重整”助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黄小玲法官介绍,“预重整”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通过协商谈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一定程序获多数已知债权人同意,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作的承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仍有约束力,法院经审查后批准该重整计划。

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留给债务人的时间比较充裕,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达成重整共识、形成重整方案。本案中,法院引入“预重整”“预表决”,提前为盈顺公司重整扫清了障碍,盈顺公司从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到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仅用时两天,极大地缩短了重整周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后,市第一法院将继续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降低司法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为中山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